1.包税三稽罚﹝2024﹞9号
1.经我局检查,你公司2021年四个研发项目(锭模改造项目、矿热炉加料、送料系统改造项目、矿热炉出铁口疏通及铁液清渣项目、合金锭出模系统改造项目)实质为物理性质变化,不应有硅石、焦粉、重晶石、氧化皮、钢屑、电极糊等原材料及对应电费的投入,立项报告中上述四个项目的技术流程没有上述原材料的使用,故你公司2021年上述的四个项目的直接投入费用共计2693670.42元需做调出处理并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政策。
2.经我局检查,你公司会计宁彩荣工资按工时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人员工资,会计宁彩荣在笔录中承认并未参与研发工作,其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共计共计2021年5084元,2022年15120元,2023年26400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 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即340458.31元
2.甬税稽三罚〔2022〕415号
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你公司通过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以及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工资(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指公司员工兼任研发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本次稽查按照工时参与百分比计算调减研发费用)来虚报研发费用,多列成本,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罚结果: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11177.60元的50%的罚款,计305588.80元。
3.宁税稽二罚[2024]121号
你单位2021年将6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440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44000元;2022年将5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037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3700元。经核查,除柳某因电话空号无法联系外,其余自然人均表示2019年前在该企业仅短暂的干过两三个月,2021年、2022年均未在你单位任职,且均不从事研发活动。你单位明知上述自然人并未在你单位任职,而虚列工资薪金、虚列研发费用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你单位不配合检查,经责令限改之后仍未改正。处罚结果: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50000元罚款。
4.长税稽罚〔2024〕30号: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时,未将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工业流程进行简单改变中涉及的研发人员人力成本进行剔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人工成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西咸税稽罚﹝2024﹞9号:该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经核实该研发项目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后续应用性升级,不适用加计扣除条件,需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755412.52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研发项目立项决议书;证据2:研发费用明细账。
6.津税稽罚﹝2024﹞16号:经天津科技局鉴定,2021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2022年《新冠病毒检测用取样和PCR检测一体化装置及使用方法》《细胞分离装置及细胞分离方法》《血液采集装置及血液采集方法》等4个项目,因未体现相关技术创新性和进展成果、缺少技术改革,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柳市税三稽罚〔2024〕13号:2020年度经查实,你公司2020年度共申报3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分别为:一种石墨烯薄层砂浆制备方法的研究、高强复合砂浆制备方法及其改性性能的研究与开发、预拌砂浆生产用搅拌配比装置的研发及其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研究。你公司销售产品为砂浆,销售合同中列明了客户所需的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例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预拌砂浆按《预拌砂浆建筑JC890-2001》标准,进场验收、取样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表明该3项研发项目属于在国家现行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调整砂浆所需材料的配比和添加剂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上述研发项目属于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锡税稽罚[2022]53号: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9.淄博税稽二罚〔2024〕2号:你单位2022年研发费加计扣除2,247,436.33元,无法提供研发项目的立项书或者立项的相关文件、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资料,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0.吉市税三稽罚〔2023〕5号: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11.甬税稽三罚〔2022〕277号:2019年度,你单位注册登记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并在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90843.11元、2021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364991.21元。经检查,你单位主营升窗器批发零售,实际为批发零售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2.柳市税三稽罚〔2024〕12号:你单位2020年度共申报6项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的研发费用4935419.17元,已申报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3701564.38元,经检查核实,6项研发项目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并已取得相应专利证书,不属于柳州瑞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的研发费用为生产经营费用而非研发费用。
13.乌税稽罚〔2024〕16号:单位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2,701,762.32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6,321.74元。经核查你单位2021年研发费用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卢向豹及总经理邓龙山两位高管的工资625,200.00元,差旅费98,174.23元,社保费11,576.40元,医保费6,174.00元。两位公司高管虽然参加了课题组的指导工作,但只是挂名,并未实际参与课题的具体研究开发工作,你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多列支高管人员工资、差旅费、社保费、医保费合计741,12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