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为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才有人工投入,有人工投入,而没有对应进项税,所以才适用6%税率;外购的酒水有完整13%的进项,餐饮企业没人工投入,所以要正常按销售货物13%计税。
问题来了,如果外购酒水饮料没有以外卖形式销售,而是堂食,按13%还是6%呢?
外卖提供的外购烟酒,按兼营处理,13%;堂食提供的外购烟酒,按混合销售处理,6%。
税总2019年31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没有堂食、没有用餐场所,纯做外卖的,也可以适用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了。
预制菜如果用于堂食,但凡有用餐场所,有人员服务的,按餐饮服务6%计税,基本上没什么争议。
非堂食,外带或者外卖,就有争议了。
即配型、即烹型,没什么争议,餐厅肯定有是加工过程的,按餐饮服务6%计税;即食型,也没什么争议,餐厅没有任何加工过程,如果作为外卖,应该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税。
争议在“即热型”。财税〔2016〕140号文解读说,适用本政策的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31号公告说的是,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关键词:生产、加工、制作。简单加热、复热,肯定不算生产,算不算加工或制作呢?
财税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反正,实务中来讲,截至目前,这些以“即热型”预制菜为基础,加热以后做外卖销售的餐饮店,目前还是按6%交的税。
便利店销售的包子、烧鸟,也有加热过程,能不能按6%呢?恐怕不行。以混合销售而论,大概率认定是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其实,餐饮行业普遍隐匿收入,基本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一律适用征收率1%,大多数店铺根本不需要去思考13%还是6%的问题。税率之争,是大公司特有的忧愁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