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的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一般如下: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格式中,一般都会加一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这个要求我一直十分不解。
如果是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团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可以理解,这个可以用于在项目交付、团队入场时核验是否为投标时提供的人员。防止投标人用一些同名同姓的人鱼目混珠。
但是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目的是什么呢?营业执照上已经有法定代表人名字了啊,你非要知道他的身份证号吗?非要看看他长什么样子吗?这些能证明什么?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效性?他既然能成为法人,说明工商部门已经检查过了,肯定是符合相关要求的。
这个要求的起因在于发改委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在某些发改委范本中“投标文件格式”一章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要求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发改委在范本发布通知中也明确了这样的使用意见:《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这个意思就是说“投标文件格式”一章中的内容,是可以修改的。而且,发改委的范本对于这个规定本来就不统一,比如在200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2版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均没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而在2012版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以及2017版的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均要求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可见,这就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是不?
既然没必要,是否就可以别要求提供了?我始终觉得让投标人提供的东西越少越好,减少因低级错误导致废标的可能,毕竟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的时候,更希望考察的是企业实力,而不是做文件的能力。另外,还有一些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中,经常会有分公司投标的情况。这种情况其实财政部给过司法解释,只要有总公司授权就可以参加,但是分公司即使拿到了总公司的授权,有时候拿总公司法人的身份证却比较难。比如一些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你看着他们的省公司规模很大,但其实都是分公司,让他们每次投标都去找集团要法人身份证,多少有点难为人。我们的采购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还是要引导招标人更多的关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报价水平、诚信经营、过往业绩等能真正反映企业实力的方面,对于这种可有可无的东西,最好都删除掉,以免有人把精力都放在形式问题,反而忽略了采购最应该关心的内容,那真是现代版的“买椟还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