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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支持全面绿色转型的税制

来源:中国税务网    时间: 2024/4/22

新发展阶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对我国税收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要以“双碳”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税收体系,在促进污染减排、碳减排、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税制的绿色转型应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标,推动税制整体性、系统性改革。

新发展阶段促进绿色低碳转型任务紧迫、意义重大

全面绿色转型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与经济发展矛盾的有效之道,既有利于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又能促进量的合理增长。从发展方式来看,绿色发展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旨在从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转向资源环境友好的集约化、精细化发展,促进经济与环境相协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从发展动力来看,绿色发展不是不要增长,而是要结合创新形成新质生产力,引领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动新能源、低碳技术创新突破,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全面绿色转型是我国践行“双碳”承诺的必由之路。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全球气候呈现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明显影响。这一影响是一个长期性和历史性的全球公共问题。历史数据显示,发达国家贡献了自工业革命以来约7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英国《自然·可持续发展》杂志2023年刊发的由英国利兹大学等开展的最新研究显示,全球约90%的过量碳排放源自美国等发达国家,可以看到,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国是存量碳排放的“受害者”。同时,作为当前的碳排放大国,我国也需要在增量碳排放上体现大国担当。在2020年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提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这是我们对全球碳减排的自主贡献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落实“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体现大国担当的积极实践。

全面绿色转型是国际规则重塑中提高中国话语权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绿色低碳发展势不可挡,气候治理规则面临深度调整,甚至重塑。为了在转型与变革中掌握竞争主导权,西方国家正在“另辟蹊径”,加紧构建新渠道、新规则,试图将话语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比如,欧盟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向出口国征收“碳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防止碳泄漏;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提出建立“显性和隐性碳定价包容性框架”和“碳减排政策包容性论坛”,拟制定新的碳定价国际规则。我国是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战略意义重大,在全球规则变革重塑中,必须积极探索绿色低碳转型之路,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不断搭建话语体系,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

全面绿色转型要求绿色税制实现三个转变

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税收为绿色低碳发展注入了制度活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在减污、降碳、节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对税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完善绿色税制需要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从税制绿化到税制绿色低碳转型。如何理解绿色税制?过去我们多是从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或者提高现行税制的“绿化”程度来理解这一概念。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背景下,构建和完善绿色税制不应仅限于政策的“小修小补”,更重要的是将绿色发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嵌入税收的底层逻辑,推动税制整体、系统向绿色低碳转型。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税收工具理性,还要从价值理性的角度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融入税制改革的全过程。

二是从关注生产环节到生产生活并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需要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这就要求绿色税收应被嵌入从生产、分配到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推进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我国现行税制重在从生产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开采、产品流通、污染排放等环节入手引导绿色生产。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种均涵盖了上述环节,而对绿色消费的调节力度相对有限。比如,消费税对汽车等机动工具的征税范围较小,部分税目未按照一定标准设置差别税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的消费税税率较低,部分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品尚未纳入征税范围,难以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的引导作用。未来在推动税制绿色低碳转型中,应进一步从重点关注生产转向生产生活并重,充分发挥税收对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三是从重节能减排到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作出重要部署,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我国现行绿色税制的设计主要是从环保和节能角度考虑的,重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在其他方面考虑不多,难以有效支撑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比如,在降碳方面,目前我国税制中没有设置单独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也没有在现行税种中对碳排放设置独立税目;现有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碳减排,但效果较弱,特别是对碳密集度高的化石能源和化石燃料调控力度不足,这使得税收的降碳作用有限。再如,扩绿方面,森林、草场、湿地等自然资源对增强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可持续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现行税制对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调节能力较弱,支持碳汇市场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力度仍有待提升。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关键时期,绿色税制建设也应以此为目标,从重减污转向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促进税制绿色转型的基本思路

未来,完善绿色税制应围绕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秉持系统观念和整体观念,推动税制向全面绿色转型。既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价值引领,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融入税制的底层逻辑和改革全过程,又要发挥税收工具理性,使税收政策贯穿于绿色低碳发展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一,研究开征碳税。碳税是实践证明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碳定价政策之一。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的基础上,未来可考虑将碳税作为我国促进碳减排的税收政策选项之一,共同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碳减排的关注。在碳税的具体实施方案上,可基于碳排放与化石燃料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消费税、资源税等与化石燃料相关的税种进行优化改造;也可考虑直接以二氧化碳排放为征税对象,开征名为碳税的新税种。两种方案各有利弊,需要视我国实际情况审慎选择。

第二,充分发挥税收激励相容和成本约束机制,引导绿色生产。一方面,继续提高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成本,约束粗放生产。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联动,将更多污染排放主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范围;研究提高部分税目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气和水污染物等税目的法定税率下限,使其能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扩大征税范围,尽快将挥发性有机物(VOC)整体纳入。深化资源税改革,进一步提高稀缺性资源、高污染和高能耗矿产品的资源税税负,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评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择时在全国推行;将森林、草场等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完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激励绿色生产。完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动态调整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项目的优惠目录,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优化政策适用条件。加强税收对企业绿色投资的支持力度,扩大可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专用设备范围,将符合创新、绿色等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以及“双碳”目标的必要设备纳入抵免范围。并适当提高专用设备税收抵免比例。持续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如延续优化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核电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

第三,强化税收调节作用,鼓励绿色消费。其一,加大消费税对能耗型、污染型产品的调节力度。合理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一些不符合节能、环保、低碳等技术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和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可研究对一次性塑料产品、高档实木家具、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适当调整税率水平,进一步实行差别税率,根据应税产品的污染程度、碳排放系数以及对资源(或能源)的消耗量,扩大税率的差异度,如适时适当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消费税等税目的税率水平。其二,加大税收对机动工具的调节力度。消费税方面,适当扩大征税范围,研究将部分大型机动车、私人飞机、船舶等机动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的可行性;优化税率结构,可考虑对中轻型商用客车按照排量或其他标准设置差别税率;调整计税依据,可借鉴国际经验将机动车消费税按排气量征收改按碳排放量征收。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方面,近中期内依然需要对新能源汽车保持一定的税收支持力度,随着燃油车的逐步退出,未来可探索对二者进行低碳化改造,并统筹考虑二者与汽车消费税的关系。

第四,构建绿色税收评估体系。绿色税制的完善与政策调整需要充分了解现行政策的实施成效和问题,评估税制及税收收入的绿色低碳化程度也需要一定的标准。当前,绿色评估理念和技术方法缺失,亟须从理论和技术层面建立绿色税收评估体系,动态评价绿色税制建设进展,为进一步推动税制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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